李莎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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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人一重伤两轻伤,取保,最后判缓,当庭释放

发布者:李莎莎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981人看过 举报

2015-11-05

案件描述

被告人:陈女,四川省内江市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依法变更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莎莎,浙江四德律师事务所。

案发经过:2013年8月某日晚,被告人陈女因琐事与被害人何男发生矛盾,遂通过徐女(另案处理)纠集彭男(另案处理),鼓男又纠集罗男、彭小男(均另案处理),在余姚市陆埠镇某处对被害人何某进行了殴打。次日晚上8时,被告人何男因索要赔偿与被告人陈女再次发生矛盾,被告人陈女遂再次纠集彭男、徐女寻求帮助。尔后,彭男纠集了田某、黄某(均另案处理)及罗C、彭小男和彭小J、邓B、汪B(均另案处理)携带砍刀、木棒等工具,伙同徐女至本市陆埠镇某公园,由徐女通过电话联系,将被告人陈女及被害人何男、何Y、张W约至上述公园入口处谈判。在双方谈判过程中,因言语冲突,田某先持刀将被害人何男、张W头部砍伤,后彭男、罗C、黄某持刀,彭小男持木棍,伙同田某采用倒砍、木棍打等方式,将何男、何Y、张W三人打务。经鉴定,被害人何男、张W的伤势均已达到轻伤程度,被害人何男的伤势达到重伤程度。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女纠集他人,并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重伤、两人轻伤,其行为已同时构成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依法择一重罪即故意伤害定罪处罚。

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陈女犯罪时年龄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陈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陈女已对三被害人作出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对被告人陈女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女系未成年人且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陈女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陈女当庭释放。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被告人:陈女,四川省内江市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依法变更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莎莎,浙江四德律师事务所。

案发经过:2013年8月某日晚,被告人陈女因琐事与被害人何男发生矛盾,遂通过徐女(另案处理)纠集彭男(另案处理),鼓男又纠集罗男、彭小男(均另案处理),在余姚市陆埠镇某处对被害人何某进行了殴打。次日晚上8时,被告人何男因索要赔偿与被告人陈女再次发生矛盾,被告人陈女遂再次纠集彭男、徐女寻求帮助。尔后,彭男纠集了田某、黄某(均另案处理)及罗C、彭小男和彭小J、邓B、汪B(均另案处理)携带砍刀、木棒等工具,伙同徐女至本市陆埠镇某公园,由徐女通过电话联系,将被告人陈女及被害人何男、何Y、张W约至上述公园入口处谈判。在双方谈判过程中,因言语冲突,田某先持刀将被害人何男、张W头部砍伤,后彭男、罗C、黄某持刀,彭小男持木棍,伙同田某采用倒砍、木棍打等方式,将何男、何Y、张W三人打务。经鉴定,被害人何男、张W的伤势均已达到轻伤程度,被害人何男的伤势达到重伤程度。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女纠集他人,并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重伤、两人轻伤,其行为已同时构成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依法择一重罪即故意伤害定罪处罚。

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陈女犯罪时年龄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陈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陈女已对三被害人作出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对被告人陈女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女系未成年人且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陈女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陈女当庭释放。

  李莎莎律师,浙江合创(余姚)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高级合伙人,执业15年,主攻刑事辩护,擅长诈骗、经济犯罪、职务侵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浙江合创(余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20********7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公司犯罪
浙江合创(余姚)律师事务所
1330220********76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公司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