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莎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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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械聚众斗殴依法应当判三年以上的,经过律师努力判处一年四个月

发布者:李莎莎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912人看过 举报

2015-11-05

案件描述

被告人刘某,持械聚众斗殴,依照《刑法》规定依法应当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后通过余姚律师努力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定为从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本案无自首、立功情,最后判决被告人刘某犯聚众斗殴罪,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具体案情如下: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日,被告人吴某因工作纠纷与被告人罗某某发生争执,双方约定在某公司门口斗殴。后被告人罗某某纠集了被告人严某某、“阿斌”等人,被告人吴某纠集了宋某、刘某某、杨某某,刘某,吴某某,王某某,李某及李某某、吴某某、计某某,计阿某,等人,被告人宋某又纠集了陈某、张某等人在某公司门口发生斗殴。其中被告人吴某某、罗某某、宋某、刘某、刘某某、吴某某、严某某、王某某等人手持钢管、木棍等模具进行斗殴,被告人吴某某、宋某、刘某、杨云飞积极殴打对方,致被告人严某某伤。经法医鉴定严某某的伤势已达到轻伤程度。2013年7月9日,被告人吴某某,宋某向余姚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日,被告人罗某、刘某、杨某某、刘某某、严某某、王某某、李某被本市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同年10月23日是,被告人吴某某被本市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余姚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罗某某、宋某、刘某、刘某某、吴某某、严某某、王某某等人伙同他人积极参加在公共场所的聚众斗殴,其中被告人吴某、罗某某、宋某、刘某、刘某某、吴某某、严某某、王某某具有持械情节,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某提出其未持械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某某,罗某某,宋某,刘某某,杨云飞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某、吴某某、严某某、王某某、李某起次要作用,第从犯,依法均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宋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已的主要犯罪事实,又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作用。等等

1. 被告人吴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

2. 被告人罗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3. 被告人宋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4. 被告人刘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5. 被告人杨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6. 被告人刘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7. 被告人吴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8. 被告人严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9. 被告人王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被告人刘某,持械聚众斗殴,依照《刑法》规定依法应当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后通过余姚律师努力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定为从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本案无自首、立功情,最后判决被告人刘某犯聚众斗殴罪,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具体案情如下: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日,被告人吴某因工作纠纷与被告人罗某某发生争执,双方约定在某公司门口斗殴。后被告人罗某某纠集了被告人严某某、“阿斌”等人,被告人吴某纠集了宋某、刘某某、杨某某,刘某,吴某某,王某某,李某及李某某、吴某某、计某某,计阿某,等人,被告人宋某又纠集了陈某、张某等人在某公司门口发生斗殴。其中被告人吴某某、罗某某、宋某、刘某、刘某某、吴某某、严某某、王某某等人手持钢管、木棍等模具进行斗殴,被告人吴某某、宋某、刘某、杨云飞积极殴打对方,致被告人严某某伤。经法医鉴定严某某的伤势已达到轻伤程度。2013年7月9日,被告人吴某某,宋某向余姚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日,被告人罗某、刘某、杨某某、刘某某、严某某、王某某、李某被本市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同年10月23日是,被告人吴某某被本市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余姚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罗某某、宋某、刘某、刘某某、吴某某、严某某、王某某等人伙同他人积极参加在公共场所的聚众斗殴,其中被告人吴某、罗某某、宋某、刘某、刘某某、吴某某、严某某、王某某具有持械情节,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某提出其未持械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某某,罗某某,宋某,刘某某,杨云飞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某、吴某某、严某某、王某某、李某起次要作用,第从犯,依法均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宋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已的主要犯罪事实,又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作用。等等

1. 被告人吴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

2. 被告人罗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3. 被告人宋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4. 被告人刘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5. 被告人杨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6. 被告人刘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7. 被告人吴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8. 被告人严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9. 被告人王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李莎莎律师,浙江合创(余姚)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高级合伙人,执业15年,主攻刑事辩护,擅长诈骗、经济犯罪、职务侵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浙江合创(余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20********7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公司犯罪
浙江合创(余姚)律师事务所
1330220********76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公司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