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价买凶房,律师来帮忙
房和车,已经是现代人的必需。
那么,在房和车的交易过程中,都免不了与法律有重大关系。今天说房,很多人买房是通过中介来实现的。如果遇到了不诚信的中介,买到了所谓的凶房(查房百度,其实没有这个词的定义;在法律上也是没有这个概念的。通俗地讲就是认为曾经发生过命案、死过人的房子吧)今天就看一则新闻:
南都讯 记者杨婷 “看房的时候只说有人去世,签完合同才知道原来发生过命案。”市民王先生昨日反映,其通过中介在广州大道北一小区以低于市场价购买一套商品房欲做婚房,买房前中介只告知他有老人在里面去世,签完购房协议后朋友才告诉他房子是出过命案的“凶宅”。他和卖家达成一致欲解除购房协议,中介却不依不饶要追讨9万元的中介费并追究他的法律责任。对此,中介表示此前已明确告知王先生房屋“发生过命案”。
买家:中介只说房子里“死过人”签约一周后才知房子是“凶宅”
签约不到一周,王先生将买房一事告知朋友,朋友上网查询后告知他该房屋出过“入室杀人案。”王先生半信半疑,立即到房子所在小区走访,果然证实该房子确实是3年前出过命案的“凶宅”,房子此后一直空置,“整个小区的人都知道。”
王先生感到很气愤,“如果是老人在房子里过世还能接受,毕竟价格这么优惠。可是发生过命案,我怎么来做婚房?”他认为,中介故意隐瞒凶宅一事有诈骗嫌疑,希望能解除合同,也获得业主的同意,“对方同意和我解除合同,并退定金。”
王先生说,没想到中介却不同意,“每天不断打我电话,催缴9万元中介费和补齐定金,还说要追究我违约责任。”
中介:签合同前明确告知过买家
律师视点
对于此事,根据合同法规定,中介公司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购房人如实报告。中介公司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从公序良俗的角度看,发生过命案的“凶宅”对于一般民众的生活有较大影响,属于中介公司应向购房人披露的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
从本案来看,一方面,购房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已知该房屋价格明显低于同小区的其他房屋,且房屋“死过人”,并在合同备注一项由中介公司注明“买方已经知悉房子的真实情况”,买家应当负有审慎注意的责任。另一方面,仅由中介公司注明“买方已经知悉房子的真实情况”,并不能当然证明中介公司已向买家披露该房屋发生过命案的信息。
在无其他证据证明中介公司未完全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下,虽买卖双方最终一致同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但中介公司为该房屋买卖提供了中介服务,且买家对于买卖无法最终促成负有一定责任,买家应当支付一定比例的中介服务费。
所以,这个案件告诉我们:需要找诚信的中介,在买房时需要明确约定中介对房屋信息的如实告知义务,发生争议也需要及时由请律师协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