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招聘三方协议问题
校园招聘,是很多企业招兵买马寻求人才的重要途径之一。
尚在学校的大学生,多是涉世未深。在与企业、学校签订校园招聘的三方协议时,都对该协议的权利义务不甚了解,有的认为签的是多多益善,而往往忽略了协议上的违约责任。
本律师在顾问单位XX公司的人资部获悉,有部分学生在签订三方协议后,借故以各种理由拒绝前来公司报到。本律师经过分析相关证据,在调查了解事件的基础上作出分析:签约的大学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企业之间签订的协议,虽不属于劳动法律法规调整的范畴,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所以,签约的大学生需要向企业履行合同义务。
经过本律师指点,顾问单位人资部门经与违约的大学生取得联系,均表示歉意并愿意支付违约金,双方万达和解。
本律师认为,三方协议虽不属于劳动法所调整的范畴,但依然属于民法调整对象,签订主体须遵守诚信原则,履行各方义务。如果招聘单位起诉,违约一方需要按约支付违约金。学校对此也是持肯定态度,如果学生不能妥善处理,对个人档案都可能会受到影响。
所以,本律师告诫各位即将走出校园的大学生,三方协议,不是你想签就能签,签了就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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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筹帷幄,决胜千里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