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小斌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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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申请书

发布者:彭小斌团队律师|时间:2017年11月15日|分类:合同纠纷 |519人看过

  财产保全申请书

  (2017)粤1971民初XXX号

  申请人:XXX,男,汉族,1969年4月23日生,身份证号码:43062619690423XXX。

  被申请人一:XXX,男,汉族,1963年6月17日生,身份证号码:4306261963*******,住址:XX市管城区翠苑2座3号6楼,系东莞市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原股东

  被申请人二:东莞市XXX有限公司,住址:东莞市东城区石井大道XX号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经理

  请求事项:

  1、申请冻结被申请人一及被申请人二的银行账户;

  2、申请查封被申请人二位于东莞市东城区石井大道XX号的设施、设备等财产。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受理,为使本案在审结后能得到顺利执行,以切实地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此致

  XX市第一人民法院XX人民法庭

  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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