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申请书
(2017)粤1971民初XXX号
申请人:XXX,男,汉族,1969年4月23日生,身份证号码:43062619690423XXX。
被申请人一:XXX,男,汉族,1963年6月17日生,身份证号码:4306261963*******,住址:XX市管城区翠苑2座3号6楼,系东莞市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原股东
被申请人二:东莞市XXX有限公司,住址:东莞市东城区石井大道XX号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经理
请求事项:
1、申请冻结被申请人一及被申请人二的银行账户;
2、申请查封被申请人二位于东莞市东城区石井大道XX号的设施、设备等财产。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受理,为使本案在审结后能得到顺利执行,以切实地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此致
XX市第一人民法院XX人民法庭
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年 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