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律师:庄入钊律师)
案情简介
原告:湖南某公司
被告1:云南某公司
被告2:周某某
被告3:周某
原告与被告1于2016年10月某日签订了《**安装及拆除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1提供**材料,并由原告负责安装及拆除工作。合同同时对合同期限、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等进行了约定。合同同时约定被告2周某某为该合同的担保方,承担保证责任。后原告与被告1又于2018年3月某日签订了《补充协议》,被告3周某作为担保人在该补充协议上签字。
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被告1云南某公司向原告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延期费用、违约金等款项共计400多万元,并要求被告2和被告3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代理思路
本案主办律师庄入钊律师代理被告2与被告3,接案后向当事人了解案情,多次沟通,认真研究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我方对于延期费用及被告2和被告3的保证责任存在异议。
针对延期费用,原告与被告1签订的合同中对于**材料的搭设约定了工期,为5天,但根据实际施工情况,大部分**材料的搭设都超过了合同约定的5天时间,有的甚至搭设了100天之久,严重超时,该延期系由原告方导致的,因此延期费用不能全部由被告承担。
针对被告2和被告3的保证责任,因为保证期间系除斥期间,原告虽然在被告2的保证期间内对被告提起过诉讼,但后又撤诉,直至被告2的保证期间届满原告也未向被告方主张权利,原告再次起诉时被告2的保证期间早已届满,因此被告2不应承担担保责任。被告3只是在补充协议中签有一个担保条款,没有任何有关担保期间的约定,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被告3的担保期间为6个月,原告起诉时已经超过了担保期间,因此被告3也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判决结果及理由
一、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1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及利息的诉求。
二、对原告主张的延期费用酌情减少。(理由:部分**材料搭建及拆除延期系由原告自身原因导致)
三、不支持原告主张的违约金的诉求。(理由:上述延期费用足以弥补原告的损失)
四、支持原告要求被告2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求。
五、不支持原告要求被告3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求。(理由:原告与被告1签订的《补充协议》中对于被告3的担保责任期间并未进行约定,故保证期间为6个月,原告未在保证期间内向被告3提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
代理效果
法院采纳了我方对于延期费用及被告3保证责任期间的答辩意见,被告3的保证责任被免除,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