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轶律师

  • 执业资质:1370720**********

  • 执业机构:山东公远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工程建筑知识产权抵押担保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城镇、农村人口不同赔偿标准的适用问题

发布者:郑轶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3861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20号司法解释针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分别确定了不同的赔偿标准,这是考虑到当前我国城乡差别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但随着我省农村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城乡差别逐步缩小,从保护受害者利益出发,在两种标准存在交叉的情形下,可以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具体的赔偿标准。
  对于农村人口在城镇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城镇人口标准计算损害赔偿数额;
 
  对于实行城乡户口统一登记管理的地方,计算标准也可以统一适用城镇人口统计标准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