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旭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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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高等学校采购规定

发布者:武旭然律师|时间:2017年11月24日|分类:求学教育 |597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采购人必须按照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法规定,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工作人员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湖北省高等学校大宗物资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对物资采购招标投标情况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三)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的项目,按规定程序进行的情况;(四)招投标有无“暗箱操作",假招标、围标、串标的情况; (五)领导干部有无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招投标采购的情况;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单一来源采购的有三种情形:一是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是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是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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