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掘机?交通事故?安全事故?
近日,不断有人通过网上、电话等渠道向我咨询有关挖掘机造成人身损害的事,比如“我妈妈在送我女上学的路上被一台工程作业车碰伤住院,请问算不算交通事故?交警出了该不该立案?”,对此我均作了详细的解答,不知道是不是还有人遇到过此类事件,故在此撰文留待众人查阅。
在我上文所列的那个咨询问题中挖掘机是否构成交通事故。挖掘机,属于专项作业车。《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一般的挖掘机属于专项作业的履带式车辆,故它并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意义上“机动车”,而且这种履带式的挖掘机一般不在道路上行驶(除非是作业过程中短暂通行),它都是通过专业的运输车运送,故它在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属于安全事故而不是交通事故。还有就是现在挖掘机并不强制购买交强险,实践中大部分都是仅购买财产险。
所以上文我所列的那个咨询问题中交警告诉受害人说工程作业车不他管理内,立不了案出不了责任事故认定书,他们只帮助调解,如调解不成可出证明交由派出所解决或上诉至法院,也就是因为它属于安全事故而不是交通事故。
下面我再列举一份法院判决书中的部分内容以说明问题:
案号:(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4163号,原告郁正军诉称,2014年9月5日18时许,被告单位的挖机操作人员杨x在浦东新区惠南镇x路口进行被告的工程项目时与骑行电动车经过此处的原告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浦东新区XXX安全生产监察队制作的询问笔录。看到这不知大家是否明白了,为什么发生事故后交警不按照交通事故来处理,而是由安全生产监察队来处理。
希望此文能够帮助众人解决日常生活中遇到类似事件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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