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曾经处理过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关于购房者是否已经全部支付购房款的纠纷,购房者甲以对方房产公司乙开具的发票证明自己已经付清房款,正常情况下,凭发票能赢,但却输了,根据法院判决,总结理由如下:
1、 付款方式与双方约定不符(协议约定一次付清,其中8万余元POS机付款,甲声称以现金支付);
2、 付款的资金来源无法证明(没有借款凭证、银行取款凭证等);
3、 乙方发现少付房款后当即与甲方电联,且此后多次找甲方要求付款,以佐证乙方开错发票
4、 甲方声称不知付款总额,其中8万余元是现场确认后再行筹集当天支付的,不合常理(此前已领付款清单,上有付款总额),甲方描述的付款过程可信度不高。
故在此提醒广大购房者以及其他买卖关系中支付款项一方(特别是支付金额在万元以上),支付时最好通过电子渠道,如网银转账,刷卡等以避免此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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