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张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 张荣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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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3日中午14时许,被告人张某联系被害人石某让其还钱,后张某按照石某提供的地址到长安区XX街办XX村的刘某家,在刘某家的出租房内被害人许某、艾某、李某在床边打扑克牌,石某等人在旁围观,进入房间后,张某打了石某一耳光,将石某按在床板上,许某等人过来劝架,张某从口袋中掏出水果刀刺在许某的腰部,后在许某的脸上打了一拳,石某趁机逃出出租房,张某转身追了出去,并逃离现场。经陕西省新安司法鉴定中鉴定:许某本次外伤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其中脾破裂(已切除)的伤残程度属八级,肾损伤(已手术修补)的伤残程度属十级。公诉机关指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工作进程
本案是刑事指定案件,在接受指派后,本律师及时在法院进行了阅卷工作,之后仔细查阅了所有案卷材料,从案卷材料可以看出被告人系主动投案自首,其供述也较为客观、属实。随后经过会见工作,对案件一些细节有了深刻了解,向其告知了受害人已经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张14万元多民事赔偿,之后取得与家属的联系后,本律师建议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获得谅解,争取缓刑。
三、辩护思路
经过阅卷、会见被告人确定了基本辩护思路,通过查阅法律法规再次确定量刑种类和刑期。
庭审中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关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以及罪名没有异议,仅仅围绕量刑部分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3、被告人张某主观恶性较小,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深刻的悔罪表现。
4、被告人张某系初犯、偶犯,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一惯表现较好,社会危害性较小。
在本案中,本律师虽然并无代理民事部分的权限和义务,但为了被告人的利益,积极促成了被告人与被害人的民事调解,最后被告人家属向被害人赔偿了5万元并获得了谅解。
四、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辩护人的关于被告人自首的意见,符合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也综合到本案民事部分已达成赔偿。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被告人及家属对于判决结果非常满意。
五、办案心得
本案中尤其感动的一个情景就是开庭前天被告人其他兄弟姐妹三人连夜赶至西安,他们家庭非常贫困,但为人尤其善良,在这件事情上兄弟姐妹齐心协力。正是这种感动也让我有了更加为他争取缓刑的力量。后来某一天看到被告人姐姐的微信说带着弟弟一起从看守所走出来,他们从头到脚的高兴,我觉得自己的每一份付出都是有价值的。作为内心充满正义和阳光的我虽然有时候会觉得被告人可恶、可憎,但是律师的职业道德却时刻提醒着我的使命是在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范围内努力将被告人的利益最大化。所以必须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从轻、减轻的情节和机会,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也相信被告人经历此事一定会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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