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瘫患者十九年后,诉讼维权,法院判决院方承担百万元赔偿费用
摘要:
田某与某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田某于2002年12月2日在某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复印部分病历材料,2003年9月分别至多家医院就诊,诊断为脑发育不良或脑发育不全,才知道自己脑发育不良与某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的接生措施有因果关系,其于2003年10月28日起诉。
审理简要经过:
本案经一审后,双方均提出上诉,二审审理简况:
本案就某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是否存在诊疗过错等,进行了三次鉴定。xx医学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虽系原审法院委托,但该鉴定在一审法院向xx医学院释明应按照田某诉讼请求方向进行鉴定,并告知其相应的法律后果,xx医学院仍坚持医疗事故鉴定,该鉴定与医疗损害赔偿鉴定的判断标准不完全相同,并不能解决本案争议的医疗过错和因果关系等问题,故二审法院未采用该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并无不当。山东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和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均系一方当事人在法院已经准予启动鉴定程序后单方委托的鉴定。由于本案因鉴定项目、次数较多已历经十余年,且一审法院后两次委托医疗损害赔偿鉴定,鉴定机构均未予受理,致使重新鉴定程序客观上已难以继续启动,因此二审法院不再委托鉴定并无不当。二审法院考虑三份鉴定意见存在矛盾均不予认定的情况下,根据田某母亲分娩过程的病历资料等,认定某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医疗过错行为和田某系早产儿因素都可能导致脑发育不全,酌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符合公平原则中当事人合理承担民事责任以及司法过程中维持民事主体之间利益均衡的要求。
据此,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关于医患双方就田某各项损失各承担一半(承担同等责任)的判决。
医患双方均不服二审判决,后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经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理后,认为医患双方的再审申请均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案件来源:(2017)最高法民申3336号
案例发布日期:2018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