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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施工合同的管理费是否支持

作者:张维峰律师时间:2023年07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46次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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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院裁判规则,管理费属于工程价款的一部分,转包人或分包人实际参与管理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0年第7次法官会议纪要,观点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行为无效时,对于该合同中约定的由转包方收取“管理费”的处理,应结合个案情形根据合同目的等具体判断。如该“管理费”属于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而转包方也实际参与了施工组织管理协调的,可参照合同约定处理;对于转包方纯粹通过转包牟利,未实际参与施工组织管理协调,合同无效后主张“管理费”的,应不予支持。合同当事人以作为合同价款的“管理费”应予收缴为由主张调整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裁判规则》,2022年11月,人民法院出版社,观点为:

如果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或者有资质的施工单位仅仅给予工程或出借资质但没有实施具体的施工行为或管理行为,对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或者出借资质人提出的支付管理费的请求,一般不予支持;如果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或者出借资质人在给予工程或出借资质后也实施了一定的施工行为或管理行为,应当考虑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或者出借资质人的支出成本、合同各方的过错程度、实现利益平衡等因素,在各方之间合理分担该管理成本损失。

裁判文书依据:

虽然《分包合同》无效,但兵建公司在基础公司施工过程中配合其与发包方、材料供应商、劳务单位等各方进行资金、施工资料的调配和结算,并安排工作人员参与案涉工程现场管理,其要求基础公司参照原约定支付管理费,一审判决予以支持,并无不当。(最高院2020)最高法民终86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关于“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如果合同无效或者解除后,一方当事人已经完成的工作成果无法返还的,另一方当事人则需承担补偿或者赔偿责任。经审查,重庆一建公司作为承包人,在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提供了相应资质、并且代徐步升履行了骆立青等七案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9544300元,重庆一建青海分公司则具体负责协助徐步升从豪都华庭公司收取部分工程款和保证金等相关费用。前述事实可以说明,重庆一建公司、重庆一建青海分公司按照《内包合同》的约定实际履行了管理职责,所付出的劳动成果已经物化到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之中,故徐步升应当承担相应补偿义务。(最高院2021)最高法民申4481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原审参照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作协议》的约定,在计算中水五局应当给付国诚重庆分公司的工程款时,扣除双方约定的管理费,并无不妥。同理,在《工程施工合作协议》对支付管理人员工资的标准及起止时间均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结合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的签名,原审认定中水五局已派出多名人员对案涉项目进行了管理,国诚重庆分公司应按照约定支付管理人员工资,亦无不妥。最高院2021)最高法民申47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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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维峰律师,男,汉族,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21。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系济宁市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宁
  • 执业单位: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820********21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公司法、行政诉讼、职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