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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的司法认定条件的建议的答复》(2016 年)规定,“实际施工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被认定为无效的施工合同中实际完成工程建设的主体,包括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分支机构、工头等法人、非法人团体、公民个人等,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确定的概念,目的是为了区分有效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施工人、建筑施工企业等法定概念”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9年第2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解读与探索”的文章中又认为“实际施工人一般是指,对相对独立的单项工程,通过筹集资金、组织人员机械等进场施工,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与业主方、被挂靠单位、转承包人进行单独结算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认定是否实际施工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
一、应该是实际投入人员、资金、机械的施工主体;二、所施工内容应为建设工程中相对独立的单项工程(是指在一个建设项目中,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能够独立组织施工,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效益的工程。例:一所学校的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等);三可以对施工内容独立承担质量责任。
符合以上三个条件,才能认定为“实际施工人”。
山东建设工程律师
推送人: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 张维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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