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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等有偿合同逾期付款仅仅可主张利息吗?

发布者:杨君强律师|时间:2020年05月09日|分类:债权债务 |666人看过


买卖合同等有偿合同逾期付款可主张哪些权利?

  合同有约定的依据合同,无约定依据法定,本文讨论的是在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时,违约方应当承担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2003年12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第三条:“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再根据最新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内容“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因此,自此之后人民法院裁判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应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因此一方逾期付款,守约方可以LPR为基准上浮30%-50%主张逾期付款的利息。再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其他有偿合同可参照买卖合同的该项规定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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