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海啸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01日 99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2015年期间,冉某某在温州龙湾某厂上班,晚上在宿舍内,趁同宿舍的被害人张某某熟睡之际,盗走张某某裤子内一张银行卡,并去对面ATM机器上取现10924元后逃离。2018年期间,冉某某在重庆实施盗窃被判处拘役5个月,但重庆法院并没有发现2015年冉某某有盗窃事实。
【辩护经过】冉某某辩护律师张海啸向检察官提出2018年期间的盗窃犯罪并不属于前科劣迹,因为犯罪行为发生在2015年,在重庆犯罪之前,虽然冉某某是在2023年才处理2015年的犯罪,但是不能以此进行不利评价。另冉某某属于初犯,犯罪情节轻微,被害人损失得到弥补,建议不起诉。
【案件结果】最终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对冉某某决定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