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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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金额小写数字与大写数字不一致如何认定

发布者:张海啸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04日 50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303民初5272号

原告:郑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海啸,系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原告郑XX为与被告邱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10月25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XX的委托代理人张海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邱X偿还原告郑XX借款601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20年7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当庭明确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按起诉时一年期LPR即年利率3.85%计算。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邱X于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期间陆续向原告郑XX借款。2020年6月10日,经双方结算,邱X向原告郑XX出具欠条一份,载明:“邱X欠郑XX(小写)70000,(大写)肆万元,与2019年5月10日借,今日借,小写5000,大写伍千元整,承诺与2020年6月底前一次性还清全部欠款,最底还小写60000,大写陆万元整”,被告邱X在落款处签字确认。庭审中,原告自认双方口头约定于2020年6月底之前还6万元,其余之后再说。之后,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20年6月24日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4000元,并在转账说明处备注“借款”。上述欠条出具后,被告陆续向原告偿还本金合计13820元,其余款项未予偿付。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欠条金额为70000元,虽原告提供的欠条上欠款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大写金额为“肆万元”,小写金额为“70000”,但结合欠条约定的还款情况,本院认为原告陈述的欠条上大写金额“肆万元”系书写错误具有高度盖然性,故对原告上述主张,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主张于2020年6月24日借给被告4000元,有转账记录及双方的聊天记录为凭,本院亦予以确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作抗辩,本案的还款情况以原告自认为准,故本院确认被告已偿还本金13820元。现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6018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根据原告自认的情况,本院仅支持以4618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以14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均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损失。综上,原告诉请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邱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XX借款本金601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4618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以14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均按年利率3.85%计算);

二、驳回原告郑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5元,由被告邱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胡XX

人民陪审员张XX

人民陪审员张XX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孔XX

书记员罗XX

张海啸,男,温州市龙湾区人,法学本科学士学位,2012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现为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龙湾区人民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温州
  • 执业单位: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320********6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