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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本地刑事律师案例,天钻律师代理李某涉诈骗案成功争取取保候审

作者:周乃文律师时间:2025年10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5次举报

【案件情况】

李某因接受他人委托代为提取现金10万元,后因该委托事项涉及诈骗行为,被认定涉嫌诈骗罪,于2024年01月29日被执行刑事拘留。广东天钻律师事务所周乃文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介入本案。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律师核心辩护观点】

广东天钻律师事务所周乃文律师深入研究案情后提出核心辩护意见:

李某虽接受他人委托代为提取现金,但现有证据材料无法充分证明其在主观上明确知晓该笔款项涉及诈骗犯罪所得。从行为过程来看,李某仅是按照委托人指示完成取现操作,在整个涉嫌诈骗的行为链条中参与程度较低,且未获取异常高额报酬或其他明显不正当利益。同时,结合李某的个人背景、社会经历等方面综合评估,其并无诈骗犯罪前科记录,主观恶性较小,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产生社会危险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

【办案结果】

经广东天钻律师事务所周乃文律师的专业辩护,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李某于2024年3月1日被依法释放,成功取得取保候审。根据要求,李某需在2024年03月08日前到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相关取保候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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