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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资深刑事律师案例,天钻律师成功代理周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获判缓刑

作者:周乃文律师时间:2025年10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7次举报

【案情回顾】

2023年,周某受户外"跑分兼职赚快钱"广告诱惑,按指示注册港澳地区手机卡并下载"飞机"聊天软件,与上线"B"建立联系。在明确知晓上线资金为网络赌博资金且需多次过账的情况下,为获取2%高额报酬,于2023年10月1日至11月3日期间,使用其名下江苏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卡接收资金并按照指示进行转账操作,其中涉及李某、元某、梅某、赵某等人的电信诈骗资金共计96180元,周某从中非法获利9000余元。同年11月20日,周某被浏阳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并网上追逃,同日主动投案自首。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二十七条指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律师核心辩护观点】

本案审理程序推进迅速,广东天钻律师事务所周乃文律师受理后,立即开展会见、阅卷等工作,并积极参与庭审活动。周律师提出以下核心辩护意见:

 

从犯地位:周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完全依照上线指令行事,处于从属地位,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从犯,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自首情节:周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悔罪表现良好:诉讼期间,周某积极赔偿上游犯罪被害人4万元并获得谅解,主动退缴全部非法所得9000元,认罪悔罪态度诚恳。

 

初犯与缓刑适用:周某系初犯,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再犯风险等因素,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办案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广东天钻律师事务所周乃文律师的辩护观点,认定周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其具有从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获谅、退缴全部非法所得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案号【(2023)湘0181刑初16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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