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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取保候审律师案例,天钻律师代理侯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成功取保候审

作者:周乃文律师时间:2025年10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6次举报

【案情回顾】

2023年10月20日,侯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被依法拘留。侯某任职于广东某有限公司,在公司日常业务往来过程中,不慎卷入对相关犯罪所得进行掩饰与隐瞒的行为环节。家属在侯某被羁押后,迅速联系并委托广东天钻律师事务所的周乃文律师提供专业法律协助。周乃文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安排会见侯某,全面了解案件具体情况,经分析发现侯某虽有一定参与行为,但情节较为轻微,且其主观故意成分存在一定争议空间。同时,案件在侦查阶段因证据收集等方面的问题,难以在法定侦查羁押期限内顺利完成处理。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核心辩护观点】

广东天钻律师事务所周乃文律师提出以下核心辩护意见:

主观故意存疑:侯某在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中,主要依据公司业务安排行事,其对相关款项或物品属于犯罪所得的认知并不明确,主观故意方面存在合理疑问。

社会危险性较低:侯某在日常生活中表现良好,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取保候审后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也不会影响案件的后续侦查与审理进程。

侦查羁押期限因素:本案因多种客观原因无法在法定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符合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办案结果】

周乃文律师根据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向东莞市公安局提交了详细的取保候审申请及辩护意见书。公安机关经审查后,部分采纳了律师的观点,认为侯某虽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且案件存在无法在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的情形。最终,公安机关决定对侯某取保候审,期限从2023年11月17日起计算,并要求其缴纳保证金壹仟元整。同日,东莞市第二看守所对侯某予以释放,侯某得以恢复人身自由,案件后续在取保候审状态下继续依法推进。案号:【东二看释字[2023]12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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