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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刑事律师 案例,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作者:周乃文律师时间:2025年05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21次举报

【案情回顾】2018年6月下旬至7月23日,被告人徐某某,1980年出生,山东平度人,货车司机,在东莞市高埗镇百茂物流城二楼某酒楼大厅实施盗窃,盗得一套投影仪。徐某某于2018年7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8月31日被逮捕,随后被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对徐某某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律师核心辩护观点】周乃文律师接受家属委托后,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

1、犯罪情节较轻:指出被盗财物数额较小,徐某某的行为社会危害性相对不大。

2、积极赔偿与谅解:徐某某及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犯罪行为的后果。

3、初犯情节:徐某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4、 坦白情节: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5、犯罪未遂:徐某某在第三次盗窃中属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办案结果】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周乃文律师提出的除“家庭较为困难”之外的其他辩护意见。最终判决被告人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相较于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中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的范围,此判决结果对被告人更为有利,体现了周乃文律师有效辩护对量刑的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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