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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刑事律师,寻衅滋事案,成功获不逮捕

作者:周乃文律师时间:2025年04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62次举报

郑子某涉嫌寻性滋事罪被羁押在某看守所,其作为催收公司的一员,在整个公司被端的情形下,若不撇清关系,必将受公司牵连。在我们团队介入后,为其制定了精准的辩护方案,为其准备了大量的法律文书,从而争取到了检察院的不逮捕决定。找工作有风险,要注意甄别。

【案情回顾】2019年11月12日,郑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案被羁押于深圳市某看守所。郑子某就职于一家催收公司,在该公司被公安机关查处时,作为公司一员的她面临法律指控。由于整个公司被端,若不能有效证明自身与公司违法犯罪行为的界限,郑子某极有可能受到牵连。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律师核心辩护观点】周乃文律师团队介入后,经过多次会见和多方了解制定了精准的辩护方案:1、行为性质界定:经了解郑子某在催收公司的具体工作内容和职责范围,提出其日常工作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例如,她并未实施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等法律明确规定的寻衅滋事行为。

2、与公司牵连关系:通过收集大量证据,证明郑子某与公司其他成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并无直接关联,其在公司的业务活动属于正常的工作范畴,并非积极参与公司的违法犯罪活动。

3、 在法律文书中详细阐述郑子某的行为细节、证据情况以及法律适用分析,向检察院清晰地展示案件全貌,力证对郑子某不应批准逮捕。

【办案结果】在周乃文律师团队的努力下,检察院采纳了相关辩护意见,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2019年12月19日,经深圳市某分局决定,郑子某被释放。该案件的成功办理不仅帮助郑子某摆脱了可能面临的牢狱之灾,也警示人们在求职时要注意甄别公司的合法性,避免陷入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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