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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变成寻衅滋事轻判八个月

作者:周乃文律师时间:2024年01月3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89次举报


检察院指控:2010年某月某日零时许,被告人包某某去到本市厚街镇方家庄又一居楼下小卖部买烟,因小事与该店的员工夏某某发生争执后离开。同日2时许,包某某纠集姚某某(已治安处罚)及另两名男子(均另案处理)来到该店。期间,包某某殴打夏某某后试图打开收银柜,未果,包遂窜到二楼,殴打被害人徐某某并抢走徐的仿LG牌A98型手机(价值486元)后离开。徐某某等人追赶并呼救,后徐等人追至该镇方家庄球场对面路段将包某某抓获,当场起回被抢手机一部。以包某某构成抢劫罪对其提起公诉。

        辩护情况:包某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委托了本伟律师团队作为其辩护人,本律师团队积极为包某某开展辩护工作,会见、阅卷、写材料、出庭辩护,提出如下辩护要点:1、被告人是该店的熟客,属于酒醉后闹事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和特征,检察院指控的不当。2、被告人包某某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故意。3、被害人所受损伤仅为轻微伤。4、被告人包某某的家属已赔偿2000元给被害人徐某某,徐某某已经表示谅解。5、被告人包某某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自愿认罪,悔罪态度好。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本案系因被告人包某某酒后因买烟一事与夏某某发生争执后,认为被对方小看而心感怨愤,纠集他人到该店内对被害人随意殴打,强行拿走对方财物的行为。被告人包某某出于泄愤叫来他人一起到店内借酒闹事,并结合被告人包某某也是该店的熟客等情况,足以证实被告人包某某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被告人包某某实施了随意殴打他人,强拿财物的行为,被告人包某某的行为更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特征,辩护人的意见予以采纳。

        判决情况: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8日作出(2011)东二法刑初字第19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包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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