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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强奸一案法定刑三年以上,法院轻判有期徒刑八个月

作者:周乃文律师时间:2024年01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83次举报


案情简介:东莞市第一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某某与被害人包某某于2011年某月某日在东莞阳光交友网上认识,后二人在网上以男女朋友相称。某日二人在网上聊天时发生摩擦,谢某某约包某某到其家中面谈。当天20时许,包某某去到谢某某位于本市东城区某某房,谢将包推倒在床上,包明确拒绝与谢发生性关系。谢某某仍强行脱去包的衣服,并且压在包的身上,包某某反抗,谢某某用膝盖顶开包的双腿,用阴茎在包的阴道口摩擦,包拼命反抗并呼叫,后谢停止强奸包。包于次日9时报警,公安机关将谢某某抓获归案。

        律师辩护:谢某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委托本律师团队作为其辩护人。本律师团队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会见被告人、阅卷、写材料、认真分析案情,为出庭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依法积极为被告人谢某某出庭辩护,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要点:一、被告人谢某某与被害人在案发前系男女朋友关系,其系出于一时冲动才做出本案行为,主观恶性较小,本案造成的后果不严重。二、被告人谢某某犯罪中止,依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三、被告人谢某某以往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恳请法庭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四、被告人谢某某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犯罪过程,当庭认罪,具有悔罪表现,恳请法庭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以上辩护意见被法院全部采纳。

        法院判决: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于2011年9月26日作出(2011)东一法刑初字第144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谢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条参考:《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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