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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一定要签财产约定吗

发布者:杨晶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938人看过

【生活实例】

葛亮(男,化名)与毕霞(女,化名)相恋五年后正准备结婚。毕霞了解到,根据现行婚姻法,有一个夫妻财产约定的规定。为此,毕霞很担心自己名下由父母赠与的一套房产如果不签订财产约定,以后会变成夫妻共同财产。而要求葛亮与自己签订婚前财产约定似乎难以启齿,担心自己一提签订协议的事会破坏两人的感情。不知该怎么办才好?

【专业评析】

婚姻财产约定是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中的开创性规定,第一次以法律明文规定的形式明确夫妻可以对婚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的财产归属做出自由约定。在婚姻财产的归属问题上,以前仅规定了法定财产制,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2001年婚姻法修正后,夫妻双方(或拟结为夫妻的双方)可以自由对各自名下的财产及共同所有的财产的归属、管理、处分等事宜做出约定。有约定的,按约定分配;没有约定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即为共有财产。

婚姻财产约定反映在现实生活中的常见形式有三种:(1)婚前财产约定;(2)婚内财产约定;(3)夫妻忠诚协议。此三种协议的内容可以互相包容,不因协议的名称而否定内容的效力。婚前财产约定的内容,可以包括婚内获得财产的归属,也可以就夫妻的忠诚做出惩罚性约定。其他两种协议亦是如此。只要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侵犯他人的权益,就应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婚姻法解释(一〉》第18条规定:“婚姻法第19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婚姻财产约定的内容可以是:(1)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为归共同所有、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2)将夫妻婚前个人财产约定为婚后共有,或部分共有、部分个人所有;(3)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特有财产约定为共有,或部分共有,部分个人所有;(4)将一方特有的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或部分为另一方所有。

本案中,毕霞的房产是自己的父母赠与的,并且产权人已为毕霞个人,因而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若只是为保护这套房产不致变为共有,那么签订婚姻财产约定就没有必要,因为婚前个人财产不会随着婚姻关系的延续而发生性质转变。

现实生活中,婚前财产约定的签订常有以下三种误区:(1)未订婚前财产协议的婚前财产结婚后就会变成共同财产。其实,婚前财产并不会随着婚姻关系的确立而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2)婚前财产约定必须公证才有效。其实对于生活中的很多协议来说,公证意义其实不大,当然从资的保管来说,公证机关作为一个资料保管单位还是不错的。而公证在大多时候只能证明签署协议的当事人,是在公证员面前签订了该协议,而这种真实意愿的公证可以说没有更多的实质意义。但是,如果一方将婚前房产赠与给另一方所有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6条的规定,则必须办理公证方为有效,否则会因房产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而认定财产约定无效。(3)婚前财产约定只是明确各自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其实,婚前财产协议还可以约定一方或双方的婚前财产在婚后由双方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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