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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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安全义务构成交通肇事罪4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20年03月29日|分类:交通事故 |132人看过


未履行安全义务构成交通肇事罪

【案情】 被告人李某驾驶某临号牌重型半挂车拖带挂车从河南省商丘市出发前往柘城县办理入户手续。沿S206线由北向南行驶途中,挂车左侧前一桥螺丝帽脱落后致外侧轮胎脱落,轮胎与正在道西侧边缘处行走的文某、祁某分别发生碰撞,造成祁某当场死亡、文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柘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分歧】 本案事实清楚,在对被告人行为定性的过程中,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案属于意外事件。理由为:被告人李某是在为车辆上户口的途中,且因一螺丝帽脱落导致轮胎脱落造成了严重后果,是因为车辆的质量问题而产生的,应由车辆生产厂家负责。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理由是:作为一名大车司机,被告人应尽到安全行驶的义务,行车前要对车辆进行检查,而被告人却对轮胎螺丝帽脱落的征兆没有察觉到,实属疏忽大意的过失,因而按交通肇事罪判处其刑罚无异议。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该案要从犯罪事实和当事人的行为来求证法律的公正性。 交通肇事罪是指行为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所以构成交通肇事罪就必须具备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从犯罪人的行为要件来看,由于被告人的违法行为,造成被害人一死一伤的犯罪结果,所以在犯罪的客观要件上看,行为人有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接着这种违规行为又造成了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这种违规的行为是造成严重后果的客观原因,两者之间具有因果联系。本案被告人在驾驶过程中,挂车左侧前一桥螺丝帽脱落后致外侧轮胎脱落,轮胎与正在道西侧边缘处行走的两被害人分别发生碰撞,造成一人当场死亡、一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从事故责任认定书来看,犯罪人具备交通犯罪的客体要件和客观要件。 从犯罪的主观上看,被告人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导致了犯罪行为的构成,符合交通肇事罪的主观要件,所以被告的行为成立交通肇事罪罪名。 综上,本案被告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未履行安全驾驶义务,导致驾驶的机动车辆轮胎脱落,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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