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 执业资质:1620919**********

  • 执业机构:酒泉乌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还款期限不明确八十万元打水漂3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20年02月25日|分类:债权债务 |221人看过

还款期限不明确八十万元打水漂

      中级法院审结一起货款纠纷案,因欠条未注明还款期限,债权人又未及时主张债权,导致其80余万元的货款因超过诉讼时效而打了水漂。

   中级法院审结一起货款纠纷案,因欠条未注明还款期限,债权人又未及时主张债权,导致其80余万元的货款因超过诉讼时效而打了水漂。

   中级法院审结一起货款纠纷案,因欠条未注明还款期限,债权人又未及时主张债权,导致其80余万元的货款因超过诉讼时效而打了水漂。

   钢厂向嘉越公司供应钢材多年,嘉越公司则采用滚动结算的方式向郑州钢厂货款。2004年1月8日,双方经对账确认,嘉越公司共欠郑州钢厂钢材款87.5万元。因嘉越公司一时无力偿还,便向郑州钢厂出具了一张郑州,但对何时还款未作承诺。2006年11月9日,郑州钢厂就嘉越公司拖欠钢材款一事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嘉越公司支付所欠货款87.5万元。嘉越公司辩称,自2004年1月8日对账至今近三年时间里,郑州钢厂一直未向我司主张过权利,钢厂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应郑州律保护。钢厂认为由于双方对货款偿还期限未作约定,钢厂不知权利何时被侵害,故钢厂在20年时效期限内随时可以向嘉越公司主张货款。

   法院认为,郑州钢厂与嘉越公司未签订买卖合同,对货款的结算期限也没有约定。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嘉越公司应在收到钢材的同时向江海钢厂支付货款。郑州钢厂最后一次供货时间为2003年12月13日,诉讼时效期间应从2003年12月14日起计算。由于双方在2004年1月8日对账,发生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即应从2004年1月8日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但郑州钢厂直至2006年11月才向法院起诉,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期间,郑州钢厂不再享有请求法院保护的权利,遂判决驳回郑州钢厂的诉讼请求。

董补民律师提醒:如遇纠纷,可以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电话:13369377962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