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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物自然消耗受损,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赔偿吗3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20年02月18日|分类:人身损害 |290人看过


租赁物自然消耗受损,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赔偿吗?

租赁物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必然会存在自然损耗的,一旦自然损耗达到极限,租赁物损坏,可以说是必然的结果。这种情况下,出租人能否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往往成了两者争议的焦点。

租赁物自然损耗受损毁,承租人不需要赔偿

承租人在正常使用租赁物过程中,必然会产生一定损耗的,若租赁物已经达到损坏的边缘,那么就极易损毁。这种情况,承租人是不需要赔偿的。

合同法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例如如出租的羽毛球杆,在正常使用时,必然会产生磨损、折旧等自然损耗问题,经过长时间对外租赁使用后,就可能在承租人正常使用中折断损毁,这时承租人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因为承租人在占有并使用该租赁物时,已经支付了相应的对价(租金),而上述对价即是对租赁物可能因正常使用而发生损耗、折旧、甚至损坏的补偿,出租人不能因承租人在正常使用情况下造成租赁物损坏而要求额外的损害赔偿。

如果出租人因此不退还押金的,承租人可以收集证据资料,到法院起诉追讨押金。

因为押金只是在承租人对租赁物存在恶意使用、不当使用或者遗失等非正常使用情况下,出租人才能予以没收,甚至要求承租人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在租赁物自然损毁,又无法协商处理押金事宜时,就应该注意收集证据资料,为以后法院诉讼做准备。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只有证据充分才能胜诉的。

此外,要是涉案金额大的,案情复杂的,或不熟悉法院流程的,最好向专业合同律师详细咨询后,再作进一步决定,这样有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最好委托专业的律师董补民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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