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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风险的移转 3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20年01月29日|分类:合同纠纷 |193人看过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风险的移转

  各国法律对货物的风险从何时起由卖方移转于买方,各有不同的规定。公约没有涉及所有权移转问题,而仅规定了风险移转的若干规则。按照公约规定,当项下的货物需要运送给买方,而双方当事人又没有采用某些贸易术语或以其他方法来确定风险移转时间时,风险移转的时间须视卖方有无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货而定,如果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货,则自卖方按照买卖合同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买方时起,货物的风险即移转于买方;如果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给承运人 ,则在货物于该特定地点交给承运人以前,货物的风险仍由卖方承担。卖方保留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如提单),并不影响风险的移转。但是,风险的移转须以货物已经特定化为条件,在货物尚未加上标志,或以装运单据或以向买方发出通知或其他方式清楚地确定在合同项下之前,其风险不移转于买方。公约还规定,对于在运输途中出售的货物,其风险从订立买卖合同时起就移转于买方,但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货物遭到灭失或损害,而又不把这一事实告知买方,则此项灭失或损害的风险应由卖方承担。除上述情况外,货物的风险应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移转于买方。一旦货物的风险移转于买方后,即使该项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害,买方仍有义务支付货款;但如货物的灭失或损害是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者,买方可以解除支付货款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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