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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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婚姻的特征3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20年01月25日|分类:婚姻家庭 |224人看过


可撤销婚姻的特征

  具有以下特征:

1.可撤销婚姻是违反了当事人意愿的,是违反结婚自由原则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包办、买卖婚姻。

2.可撤销婚姻是有婚姻事实的。

3.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的,它有时间限制。根据《》第十一条的规定,受胁迫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在自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过了这个时间期限没有提出撤销请求,即视为有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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