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 执业资质:1620919**********

  • 执业机构:酒泉乌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纠纷案3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20年01月25日|分类:婚姻家庭 |147人看过


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纠纷案

2000年9月28日,原告田之父田立与郑某在朝阳区民政局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原告田认为其父患有法律上禁止结婚的疾病,不符合法定,朝阳区民政局在为其父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未要求田立与郑某出具婚前健康检查证明书,即为其办理了手续,程序严重违法。为此,原告田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撤销被告所做的婚姻登记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被告辩称,被告作为婚姻登记管理部门,在对登记人田立和郑某的婚姻状况等有关证明进行核实后,认为登记申请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并系自愿结婚,为登记申请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行政行为并无违法之处。另外,根据的规定,原告不得干涉其父的婚姻,没有要求撤销该婚姻登记的权利。

最好事先找婚姻纠纷方面的律师董补民详细咨询。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