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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军人一方如何与现役军人离婚1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20年01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190人看过


非军人一方如何与现役军人离婚

  《婚姻法》第33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关于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非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程序。分两种情况:

  一是如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

  二是如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非军人只能对军人提起,军人方为非文职军人,由非军人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军队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之所以政治机关原则上不得出具同意明,是因为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即除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外,是否同意离婚是军人的个人权利,政治机关不能代替军人做出是否同意离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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