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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判决中应明确子女抚养费的具体内容,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8日|分类:婚姻家庭 |290人看过


离婚判决中应明确子女抚养费的具体内容

 根据笔者多年从事民事审判经验来看,在离婚判决书中,对于承担子女抚养费问题,在绝大多数判决书(或调解书)中往往直接表述为每月、每年或一次性支付多少抚养费,实际上这种表述并不科学,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权益,因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抚养费是包含生活费”“教育费等多种费用的总称,相对而言比较笼统。笔者认为,应根据有关规定,明确抚养费的具体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这样一来,如果判决书中直接判决离婚时给付的是抚养费,无形之中,将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全部判入。而实际上,由于当事人向另一方主张费时,往往将抚养费只理解为生活费,故其主张的抚养费大多只相当于其子女正常生活开支费,法官也往往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所限来判定抚养费。不过,一旦子女将来发生大额教育、医疗费时,这种当事人表述将引起当事人的矛盾。因为婚姻相对方却可以运用二十一条规定,以抚养费已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为由,在将来拒付医疗费等有关费用,而接收抚养费的一方却还认为当初的抚养费只是生活费,医疗费当然可以另行再算,这就在当事人之间造成不必要的争议。此外,由于医疗费(包括有些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费)属将来的、尚未发生的费用,且它的发生并不具有必然性,金额也无法确定,故法院实际上对这一部分费用不必也无法在父母离婚时判明。这样,如果法院判决书笼统地判抚养费,按二十一条规定,等于将无法判定的医疗费也一并判入了,这是一种自相矛盾。虽然有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在以后发生抚育费用增加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权单独提起增加抚养费的请求,但如果能在当初的判决书明确抚养费的具体内容,对于化解矛盾还是有益无害的。

因此,笔者认为,如要判决子女抚养费,应明确这些抚养费是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中的哪些部分,而不能简单地判决一个抚养费了事,从而造成将来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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