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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后发现被告名字错误应如何处理’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9年05月15日|分类:期货交易 |739人看过


立案后发现被告名字错误应如何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要有明确的被告,立案后发现被告的名字错误应如何处理?吴丁亚律师以案例分析之。

    【案情】2015年8月13日,黄某向横县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苏某曾支付货款5万元及利息,原告在起诉状中列明被告的信息为被告苏某曾,男,住某县某镇某小区某号房,没有其余信息。证据方面只有原告打印的短信内容,亦无反映有被告全名。立案后,原告申请对被告苏某曾的某县某镇某小区某号房进行查封。在查封过程中,房管所答复某县某镇某小区某号房的登记所有人是苏某增,不是苏某曾,故无法查封。法院告之原告,原告称是诉状写错了被告的名字,请求更正诉状上被告的名字为苏某增

    【讨论】针对上述情形,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观点一:原告要告的是苏某增,先前写成苏某曾只是笔误,从方便诉讼的角度,应准许原告更改诉状。

   观点二:原告先前列的被告姓名是苏某曾,现请求更改为苏某增,二者唯一的联结点是住某县某镇某小区某号房,没有其余信息能确定二者为同一人,不能排除同姓不同名的人同住在一起。因此原告的起诉属于被告不明确,应向原告释明,如原告仍坚持直接更改为苏某增,则驳回起诉。

    【结果】经向原告释明,原告认识到自己的起诉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于2015年8月25日自愿撤回起诉。

    【评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起诉的条件之一为有明确的被告。何为明确,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了,起诉状应当记明的事项有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进一步规定: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这一条提出了明确的被告认定的标准是提供的被告的信息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在被告的身份情况中,被告的姓名名称是否准确,被告的住址或住所地都是确定被告的必要条件。[1]本案中,被告的身份信息只有姓名、性别、住址,在姓名不准确的情形下,仅凭性别、住址无法确定二者为同一人,因此被告不明确,本案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

   律师提示: 在立案登记制下,立案时强调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进入审判阶段后,对于被告为自然人,原告没有提供被告身份信息证明的,法官要注意审查被告的身份信息。可以在送达被告应诉材料时顺带了解被告信息,以及结合被告提供的相关证据进行佐证。要注意在保障诉权的同时防止滥诉或者虚假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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