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 执业资质:1620919**********

  • 执业机构:酒泉乌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未成年人在社会生活中应受到哪些保护?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9年04月15日|分类:劳动纠纷 |604人看过

未成年人在社会生活中应受到哪些保护?

答:(1)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青少年的个人隐私。(2)青少年的信件,除有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开启。(3)除国家法律相关规定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收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职工。(4)国家、社会应当为青少年提供健康成长的环境,为其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