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网站
董补民律师
执业资质:1620919**********
执业机构:酒泉乌兰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9年04月15日|分类:劳动纠纷 |604人看过
未成年人在社会生活中应受到哪些保护?
答:(1)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青少年的个人隐私。(2)青少年的信件,除有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开启。(3)除国家法律相关规定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收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职工。(4)国家、社会应当为青少年提供健康成长的环境,为其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下一篇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