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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罪应按强奸罪论处;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9年04月04日|分类:暴力犯罪 |323人看过


嫖宿幼女罪应按强奸罪论处

  全国人大代表、农工党妇女工作委员会主任、中华女子学院女性学系教授孙晓梅接受采访时表示,嫖宿幼女罪,不是对女童的保护,而是对男性的保护。

  孙晓梅分析道,设立嫖宿幼女罪,意味着《刑法》对幼女的保护不再是平等的,而是将幼女在道德上做了区分:良家幼女和卖淫幼女。对奸淫良家幼女的行为仍按照强奸罪处罚;而对于奸淫卖淫幼女的行为,处罚力度与以往相比大大降低,取消了死刑、无期徒刑,只在5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

她表示,这是男性的封建贞节观、处女情结在法律中的直接体现。设立嫖宿幼女罪表达了《刑法》对性不纯洁幼女的厌弃,是对道德有瑕疵的幼女的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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