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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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与整顿;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9年04月02日|分类:债权债务 |287人看过


和解与整顿

    和解,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之间在延期偿还债务的问题上达成协议,中止破产的一种法律行为。破产程序上的和解与诉讼中的和解不同,破产程序上和解的内容,仅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之间就延期偿还债务问题达成谅解,以使债务人获得整顿企业的时间和机会,原债权债务关系不变;而诉讼中和解的内容,则是双方当事人就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问题进行协调,达成协议,从而使原争议的权利义务归于解决。可见,二者的性质是根本不同的。

    整顿、是指债务人以挽救和振兴企业为目的,根据已经生效的和解协议和企业的实际状况,制定整顿计划与方案,对企业进行整顿,使企业摆脱严重亏损的困境,恢复活力。

    《民事诉讼法》对整顿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对此,应当明确:第一,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看,整顿不是必经程序,即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后,并非强制性地必然进入整顿阶段。第二,鉴于和解与整顿有着密切的联系,和解协议生效后往往通过整顿改善经营管理,扭亏为盈,以履行和解协议。因此对实践中遇到的企业整顿问题,应当参照《破产法》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整顿的有关规定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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