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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应承担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责任、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9年03月19日|分类:交通事故 |292人看过


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应承担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责任

    案例;

2012年1月,邓某驾驶自己的小型普通客车将刘某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邓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该交通事故造成刘某伤残。邓某驾驶的车辆未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后,双方为赔偿发生纠纷,刘某提起民事诉讼。2012年6月,法院判决邓某先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刘某损失122000元,其他损失按事故责任划分承担。请问,法院的判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加强民事审判切实保障民生若干问题的通知》(法[2012]40号)第五条规定:对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在未投保情形下的责任承担上,应当由机动车一方先承担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其余部分按照侵权责任认定和划分。本案中邓某的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因此,法院判决邓某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其余部分按照侵权责任认定和划分承担是正确的。

    同时,2012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颁布实施。该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本案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综上所述,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车方应先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其余部分按照侵权责任认定和划分承担。这既是众多法律要求车辆购买交强险的法律统一性规定,也是最新司法解释的规定。

此案也告诫我们,车辆作为我们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拥有私家车的同时,不要忘记投保交强险,莫在出现事故时因小失大,本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的事故赔偿风险,因未投保交强险而由车方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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