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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个案说《婚姻法》中的无效婚姻/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9年02月17日|分类:婚姻家庭 |346人看过


以个案说《婚姻法》中的无效婚姻

一、 重婚

案例:原告刘某某诉称,其于2010年8月在与被告谢某某交谈过程中得知被告未婚,遂与被告发展成为恋爱关系,2012年1月17日原告与被告领取了结婚证。2014年5月4日被告为原告生育一女。2015年7月因小孩落户事宜,在搜集材料的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与原丈夫并未离婚。故起诉要求宣告原告与被告的婚姻无效并判决由原告抚养女儿。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14日被告谢某某与吴某某经登记结婚。2012年1月17日被告又与原告刘某某经登记结婚,2014年5月4日生育女儿刘某某。2015年8月12日被告谢某某与吴某某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签署了离婚协议。2015年9月18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宣告原、被告婚姻无效。法院认为,被告谢某某在与他人结婚后,隐瞒其已结婚的事实,又与原告结婚,并领取了结婚证,被告的行为已构成重婚,然而在起诉之前被告谢某某又与他人办理了离婚手续,原告起诉的法定情形已不存在。判决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说法:一夫一妻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婚姻法》第2条第1款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因此,有配偶者在前婚未终止前不得结婚,否则构成重婚,后婚当然无效。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和事实上的重婚(虽未登记但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两种,无论哪一种都构成婚姻无效的法定理由。

重婚是无效婚姻的相对原因,而非绝对原因。即如果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时,重婚情形已消失,则不得宣告婚姻无效。《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8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案例:原告弋某某诉称,自己的母亲与被告王某某的母亲系一母所生的亲姐妹。2009年农历正月十九日由双方父母做主,和被告结婚并补办了结婚证。原、被告系姨表兄妹关系,要求判令其婚姻关系无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陈述属实。法院认为,原、被告系姨表兄妹关系,为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属《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法定情形之一,判决宣告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无效。

说法: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婚姻法》第七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何谓直系血亲?何谓旁系血亲?

直系血亲是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包括已身从出的直系长辈血亲和从已身所出的直系晚辈血亲。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

旁系血亲是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于三代以内的亲属。这里的三代是从自己开始计算为一代的三代。即以已身为一代,从已身往上数,父母为二代,祖父母、外祖父母为三代,依此类推,据此,可将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范围列举如下:(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同母的全血缘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半血缘的兄弟姐妹。异父异母的兄弟姐妹虽然在名义上也以兄弟姐妹相称,但实际并无血缘关系。(2)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上下辈旁系亲属,包括叔、伯、姑与侄儿、侄女,舅、姨与外甥、外甥女。(3)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平辈旁系亲属,包括堂兄弟姐妹、姨表兄弟姐妹。按照该计算方法,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伯、叔、姑、舅、姨、侄子( 女 ) 、外甥(女)、堂兄弟姐妹、姑舅表兄弟姐妹、姨表兄弟姐妹等。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案例:原告沈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万某是同村人,没有对被告进行深入了解,草率与其于2013年5月7日在某某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万某患病约十年,于五年前被某某省精神病医院确诊为某某病,经该院医治后一直服药。自登记结婚后,被告先后四次住院治疗,最后一次从2014年6月14日住院治疗至今尚未出院。原告于2014年6月17日诉至本院,要求宣告婚姻关系无效。

法院认为:被告婚前已被确诊患有精神分裂症,该病属于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原告沈某某与被告万某的婚姻无效。

说法:为了优生优育和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法律禁止有特定疾病的人结婚。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包含哪些《婚姻法》中并没有列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其中主要规定了三类:

第一类,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有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是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但是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实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

第二类,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第三类,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性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四、未达法定婚龄的

案例:原告罗某某诉称,我与被告杨某某未达法定结婚年龄办理了结婚登记,属于无效婚姻,现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13日,原告罗某某与被告杨某某虚报年龄办理了结婚登记,双方至今未达法定结婚年龄。双方同居期间未生育孩子、无共同财产、债权及债务。2014年11月10日,原告罗某某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法院认为,原、被告在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法定婚龄,且原、被告至今未达到法定婚龄,原、被告法定无效婚姻的情形仍未消失,原告请求宣告原、被告之间的婚姻无效,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判决宣告原告罗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的婚姻无效。

说法: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男女一方或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都是无效婚姻,但是结婚时一方或双方未达法定婚龄,随着时间的流逝,男女双方都达到法定婚龄时,婚姻自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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