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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法定婚龄致使婚姻无效的案例分析;/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9年02月17日|分类:婚姻家庭 |332人看过


未达法定婚龄致使婚姻无效的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

程某生于1983年3月17日,马某生于1978年12月28日。二人均来自农村,在城里打工结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2001年,马某在父母的多次催促下,向程某提出了结婚的请求。当时,程某年仅18周岁。她担心自己没有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领不到结婚证书。马某拍着胸脯说他叔叔就是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领结婚证不成问题。2001年10月,马某的叔叔果然帮他们领取了结婚证。婚后不久,马某又进城打工,程某因怀孕留在家里与公婆一起生活,因生活琐事,婆媳关系不睦,经常争吵。马某得知情况后,认为是程某不孝敬自己的父母所致,因而对程某大加指责,并威胁道:若程再敢与父母吵架,就得挨揍。2002年12月,程某顺利分娩生一女孩,马某的父母因程没能生个男孩而大为不悦,婆媳关系遂更为紧张。2003年3月10日,程某对丈夫马某说自己马上就要满20周岁了,想好好过一次生日,婆婆却说:连个小子都没本事生,还想过什么生日?婆媳二人再次发生激烈争吵,马某遂动手殴打程某。第二天,程某向人民法院递交离婚起诉书,要求与马某离婚。并要求马某对其家庭暴力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1.作为男女两性结合基本形式的婚姻,只有在符合成立的各项条件时,才能得到社会的承认和保护,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否则,其婚姻将产生无效的法律后果,不可能得到国家的承认和法律的保护。所谓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而领取了结婚证的违法婚姻。本案中的女当事人程某,在领取结婚证时年仅18周岁,违反了《婚姻法》对女性结婚应年满20周岁的法定婚龄的要求。依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未达法定婚龄的人结婚,其婚姻无效。因此,就本案而言,程某与马某的婚姻属无效婚姻,无效婚姻自始无效,程某与马某虽然领取了结婚证,但法律并不承认二人的配偶身份,其关系属同居关系,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

2.因程某与马某的婚姻违背了婚姻成立的实质性要求,已构成无效婚姻。对于无效婚姻,法律是不承认也是不保护的。当然,伴随着引起无效婚姻法定事由的消失,无效婚姻会转化为有效婚姻。但就本案而言,程某在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还差6天才满20周岁,导致其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仍然存在。因此,程某尚不具有提起离婚诉讼的主体资格,此刻,她只能向法院提起申请确认婚姻无效之诉,由人民法院通过法定程序判决宣告其婚姻无效,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机关。

如果程某在年满20周岁以后要求解除与马某的关系,因此无效婚姻已转化为有效婚姻,则她得提起离婚之诉。

3.因一方实施家庭暴力而承担一定的损害赔偿责任,是我国《婚姻法》赋予合法婚姻当事人在离婚时的一项权利救济措施,由于法律不保护无效婚姻,因此,

法院在判决宣告程某与马某婚姻无效时,对于程某要求马某承担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是,由于暴力行为是对人权的侵犯,为了切实保证公民的人身权利,法院应对马某的暴力行为给予批评和训诫。

4.《婚姻登记条例》第5条要求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等证明材料。第6条也明确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的;......马某身为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在程某未达法定婚龄的情形下,以权谋私,利用自己职务的便利,为侄子马某和程某办理了结婚证。《婚姻登记条例》第18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显然,马某叔叔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要求,有关机关应给予马某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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