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用QQ聊天记录电子证据判案
原告张某某开办了一家个体诊所,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2001年,诊所实行了内部股份制。在经营过程中,除原、被告的股东身份外,陆续有股东更换。2011年后原、被告因分红发生矛盾,原告要求退伙并清算,但是被告不同意并不承认原告的股份,双方形成纠纷诉至迎泽区法院。
庭审中,原告到底在诊所还有无股份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为此,原、被告均举证了2012年5月双方的QQ聊天记录。新《民事诉讼法》规定电子数据属证据的一种。从双方QQ聊天记录,再结合其他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够确定原告提供的QQ聊天记录内容连续、完整,足以证明双方合伙的事实。于是,采信了原告的QQ聊天记录内容。10月8日,依法判决双方合伙关系成立并在指定期间内进行清算。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提供了QQ聊天记录作为电子证据使用,经过庭审质证,迎泽区法院承办法官依据该电子数据证据依法判决合伙关系成立并进行清算。用QQ聊天记录电子证据判案这在太原市尚属首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