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 执业资质:1620919**********

  • 执业机构:酒泉乌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容留他人吸毒罪”和“贩卖毒品罪”;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9年01月23日|分类:刑事辩护 |375人看过


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

某日,代春明(化名)在自己的居所和5个朋友一起吸毒被民警抓获,当场被带回派出所拘留。在抓捕现场,一吸毒人员出现精神恍惚状态,持水果刀扎伤民警,后被制服,被袭民警并无大碍。在审讯中,有人向警方供述,吸毒时代春明经常向他们兜售毒品。

在此案中,本律师认为代春明会被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起诉。容留他人吸毒罪中的容留一词,是指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本案可以看出,小代的行为符合容留他人吸毒的特征,从他的具体行为来看,符合容留他人吸毒罪犯罪构成的重要条件。

另外,小代向他人兜售毒品的事实如经查证属实,根据《刑法》有关规定,该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警方可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两项罪名对小代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