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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买到“凶宅” 卖方未主动披露实情被判退款/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9年01月14日|分类:消费权益 |243人看过


买房买到凶宅卖方未主动披露实情被判退款

在房价高企的年代,购房是老百姓的一件大事儿,如果花重金购买的房屋是凶宅,那该怎么办呢?日前,北京市海淀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凶宅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李先生诉称,因自己要结婚,相中了张女士的房屋,双方顺利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完成了房屋过户手续。但是,在办理入住手续时,李先生听说该房屋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后经多方打听,初步核实了该信息。为此,李先生将张女士及中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张女士和中介公司连带赔偿相应损失。 被告张女士辩称,李先生在购房时没有对房屋提出特别要求,也没有主动询问房屋的历史情况,该房屋确有过高坠事件,但发生在室外,不属于凶宅范畴。 被告中介公司辩称,不同意承担连带责任,但同意李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房屋发生的高坠事件虽然不影响房屋的实际使用价值,但会严重影响购房人的购房意愿,属于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故张女士有披露涉案房屋发生高坠事件的义务。现张女士没有向李先生披露该事实,属于民事欺诈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中介公司是否担责,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应另行解决。最后,法院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由张女士向李先生返还已付购房款并赔偿相关利息损失、购房支出费用等损失。 【法官提示】凶宅并非是法律概念,是一种传统习俗认知,一般是指房屋本体结构内发生过自杀、他杀、意外致死等非自然原因死亡事件的住宅。该种住宅虽然在客观上并不影响房屋的实际使用功能,但会严重影响购房人的主观购房心理考量,故此类房屋信息属于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出卖人应当将上述相应信息真实、及时的向买受人披露,若不主动披露则可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不作为方式的欺诈,双方合同应当予以撤销,出卖人还需根据其过错情形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此,若买到了凶宅,买受人可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可要求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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