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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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酒泉乌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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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职业素养二‘’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8年12月11日|分类:知识产权 |301人看过


律师职业素养二

    当代中国律师职业及其共同体的逐步形成,成为中国法治发展的必然趋势之一。司法考试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完善和成熟,加速了这一历史进程。而律师作为律师职业的主体,其素质之高下,直接影响着这一历史进程,因为法律制度无论如何先进,其运行一刻也离不开人的参与,就象生产者之与生产力一样。通过司考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只是进入律师职业的最低门槛,只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因为衡量律师素质高下之标准,不仅仅在于其法律知识之多寡,更在于律师不同于其他人或其他职业的独特的品质,这就是律师职业素养。

    首先,律师职业具有特殊的职业伦理。职业伦理即职业道德,它是伴随着生产力及社会职业分工发展而职业文化的不断积淀逐步形成的。职业伦理之本质是不同职业所具有的、不同于其它职业的责任规范内容,它是一种受到职业限制的伦理,其内容只能在一定范围内的职责中去认识和诠释。因而律师职业伦理的内容也是一种责任规范内容,它只能在律师职业的参与者即律师所肩负的特殊责任中去寻找。律师职业伦理的核心是最大限度地维护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律师职业的特殊性在于接受委托,通过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方式,通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来实现社会的公正。这就需要律师首先应是一个符合做人底线的人,正如 西风凋碧在《做律师的底线》一帖中所说的那样,律师要有好的人品、要有爱心和强烈的责任心。一个品质低劣的人,一个不具爱心的人,一个不具责任心的人,指望他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指望他去推动社会公正,是不可想象的。 

    第二,律师职业具有特殊的职业思维。律师应该具有法律人独特的思维方式和优良的思维品质,这源于律师所从事的是一种理性的、推理的、注重高度逻辑性和程序性的法律工作。基于法律自治的必要性和律师主体的独立性,就需要律师的思维具有独立性,保证律师在法律活动中只服从于法律,而相对独立于其他社会组织或成员,抵制来自于外界的非法非理的影响和干预。基于保证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就需要律师的思维具有相对的保守性,保证律师在分析处理法律问题时尽可能地依据固有的规定或判例,而不能任意改变已有的规则,以维护相对稳定的社会秩序。基于坚持律师在法律认知活动过程中的唯法是从精神,就需要律师的思维具有崇法性,保证律师把法律作为判断一切行为合法与否的唯一价值标准,追求任何违法行为都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工作目标,树立公平正义的真诚信仰。 

    第三,律师职业具有特殊的职业技能。律师应该熟练掌握法律人特有的法律知识、法律技术和技能,这源于律师所从事的是一种以法律规定或判例为基础的、具有特殊技术性的法律工作。其一,欲为律师者须掌握相当丰富的法律知识,仅仅通过司考还是不够的,还要进一步地不断地巩固和学习法律知识;其二,欲为律师者须经过不断的培训再培训和实践再实践,不断掌握技术和提高技能,不断积累经验;其三,成为律师后还要或到老,学到老,保证自己的知识、技术和技能水平不掉队,与时俱进,适应不断变化的法律状态和社会状态。律师应掌握的职业技能是非常丰富的。基础的是普通技能,如语言表达、社交和沟通、创新组织、计算机操作等等能力;关键的是专业技能,如法律识别、法律解释、法律推理和论辩、法律程序、证据操作、文书制作等等能力,这其中核心的是掌握追求法律真而非自然真的逻辑推理和论辩能力。 

   可见,要成为一名合格的甚或优秀的律师,绝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所以,通过司考以后,如果你从事律师事业的矢志不改,我们艰苦奋斗的律师之路就很长很长,甚至没有止境。我已经做好迎接挑战的准备了,你做好准备了吗,尊敬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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