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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拒付抚养费 法律强制来执行‘’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8年11月26日|分类:离婚 |433人看过


一方拒付抚养费 法律强制来执行

    [案情介绍]

  彭某()与张某于199588日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子,现年14岁。婚后两人因缺乏了解,矛盾日深,彭某向法院申请离婚。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其子归张某抚养成年,彭某每月负担抚养费200元,至小孩年满18岁时止(200681日开始计算,每半年支付一次)。判决于2006718日生效。后被执行人彭某拒不履行,张某于2008623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情分析]

(分歧)

  第一种观点:法院应该受理该申请,并予强制执行。因为法院判决被执行人的法律义务是一直要承担小孩的抚养费至18岁,并且被执行人的履行期间是要超过200841日新民事诉讼法施行之日,所以法院应该受理该申请,并强制执行。

  第二种观点:法院受理该申请,但只予强制执行200781日之后的抚养费。因为新民事诉讼法第215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虽然前几段申请执行抚养费的申请执行期限已过,但后面的抚养费仍然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理由是:一是法不朔及既往。民事诉讼法在修改之前,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所以从前几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经过一年没有超过200841日的,都应该以一年为执行期限。所以前几期都已经超过了原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年执行期限,所以法院不应该立案执行。二是虽然法不朔及既往,但也不排除有利于申请执行人的新法适用。新法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延长至两年,期限的延长有利于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虽然本案是在民讼法修改前生效的,但在200841日前开始计算履行期间的,只要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在200841日之后,就应适用新的民事诉讼法,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所以就本案来说,申请执行人就200781日以后的抚养费申请法院执行的,法院都应当受理。

    [案情结果]

  笔者的观点:法院受理该申请,但只予强制执行200781日之后的抚养费。因为新民事诉讼法第215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虽然前几段申请执行抚养费的申请执行期限已过,但后面的抚养费仍然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相关法规]

    一是法不朔及既往。民事诉讼法在修改之前,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所以从前几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经过一年没有超过200841日的,都应该以一年为执行期限。所以前几期都已经超过了原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年执行期限,所以法院不应该立案执行。二是虽然法不朔及既往,但也不排除有利于申请执行人的新法适用。新法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延长至两年,期限的延长有利于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虽然本案是在民讼法修改前生效的,但在200841日前开始计算履行期间的,只要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在200841日之后,就应适用新的民事诉讼法,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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