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 执业资质:1620919**********

  • 执业机构:酒泉乌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传闻证据规则、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8年11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335人看过


传闻证据规则

传闻证据规则

传闻证据是指证人在本案法庭审理之外作出{的用来证明其本身所主张的事实的各种陈述。传10目证据规则是指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执法机关不{得采纳传闻证据,不得将传闻证据作为定案的根据。

传闻证据规则亦称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或传闻{规则。传闻证据规则的确立是与直接言词原则相{伴随的。在证据制度史中,传闻证据被舍弃是源于传闻证据本身的先天性弱点。众所周知,传闻;证据是证人对他人陈述的转述,由于人的可靠性、表达能力、记忆能力各不相同,转述的次数越多,陈述的内容越复杂,出现错误的可能性就越大,误判的风险也就越大。

而另一方面,做出传闻陈。述的人实际上不可能受到询问与反询问,因此有关他的可靠性、表达能力与记忆能力等方面的内容也就没有办法接受法庭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质询,更加没有办法确定其提供的陈述的内容的真实性与可采性。从此意义上讲,对传闻证据的采纳实际上是对当事人质询权利的否定。

因此,现今世界各个法制发达国家尤其是采取陪审团审理的国家均通采了传闻证据规则。

我国并非陪审团审理制度的国家,对于传闻证据的判断与采纳是由审理法官来进行的。由于法官本身法律认识的专业性,在某种程度上,他较之没有法律专业认识的其他人对传闻证据可靠性与证明力的判断更为准确,也正因为如此,传闻证据规则在不采陪审团审理的国家中的作用相对于陪审团审理的国家要弱得多,传闻证据规则在我国的影响也并不是十分的强。

但是,基于传闻证据的特性,传闻证据规则在我国仍然有着很重要的借鉴意义。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