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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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信托之优势、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8年11月16日|分类:土地纠纷 |455人看过


土地信托之优势

 

与沅江、绍兴、沙县等地的土地信托项目不同的是,在中信信托、北京国际信托等大型商业信托公司参与到土地信托项目中之后,农业企业的土地整理、生产开发和产品销售等多个环节都得到了更多的资源支持,尤其是在农业企业的融资方面。

 

谈及信托的优势,中信信托上述负责人表示:信托公司依托跨实业和资本市场的优势,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服务农业经济发展。土地信托为大规模现代化农业经营提供了条件,有利于农地生产力和农村生产效率的大幅提高,同时增加农民收益。土地信托项目中既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的事务管理信托,还包括用于土地整理投资的资金信托计划和用于补充信托计划兑付的流动性资金需求的资金信托计划。这正是信托公司的主要优势所在

 

一直以来,大多数农业企业都面临融资难的困境。农业企业由于规模较小、资产状况与营业状况不佳、可抵押资产较少,一直难以进行贷款融资。但要进行规模化的农业经营,前期用于土地整理和设施建设的大量资金投入是必不可少的。在这种背景之下,信托公司通过信托产品的设计帮助具有资质的农业企业进行融资,就具有重大的意义。

 

另一方面,参与土地信托项目的农户可以取得信托受益权凭证,作为农户拥有土地信托利益的书面凭证。目前,个别信托项目已经向农户发放了受益权凭证。

 

关于信托受益权的属性在学界尚有争议。它属于一种物权还是债权,或者是一种类似股权性质的权利?信托受益权凭证是否可以进行流转或是质押等等问题尚未明确。

 

有关专家指出,目前来讲,信托受益权凭证不属于法定的质押标的,银行认不认可是个问题。信托受益权凭证正处于探讨和摸索阶段,还是要以符合国家的法规政策为前提。但是信托公司的介入确有利于规范农村土地信托流转并在农村土地信托流转中加入金融属性。引进专业信托公司参与农村土地信托流转,既创新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同时又有助于解决三农融资问题。

 

建设用地信托试水

 

农村耕地的信托在全国范围内已相继出现了许多试点,面积也在逐步扩大。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全国农村土地流转信托面积已近30万亩。而集体建设用地信托项目则刚刚起步,正在探索当中,且目前仅在经营性建设用地中有所尝试。

 

我国法律法规对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一直是比较严格的,《土地管理法》的第六十三条中规定,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提到一个例外,就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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