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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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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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亡赔偿、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8年11月12日|分类:人身损害 |306人看过


工亡赔偿

李某经人介绍到某单位上班,约定每月工资不低于2700元,每天5元饭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每天工作时间不定,没有休息日,请假须老板批准。某日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肇事者已赔偿。要求单位申报工伤,单位未投工伤保险,只为员工投了意外保险。单位所以未申报工伤,按意外保险赔偿张某家属4万元。张某家属与单位签订协议,单位补偿4000元。并要求家属不在主张其他权益。家属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单位签订协议。后咨询律师,得知单位应按工伤待遇予以赔偿。张某家属故向劳动监察大队申请工伤,告知先申请确立劳动关系。后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后确立了工伤死亡。单位拒赔,后通过法院提起诉讼,判决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支付张某家属丧葬费、工亡补助金、家属抚恤金5万多元元,扣除了意外保险的赔偿金。工伤保险待遇是劳动者享有的基本权益,作为用人单位必须办理工伤保险。单位未办理工伤保险的,造成的劳动者工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承担劳动者应享有的各项工伤待遇赔偿。并且该项权益不能因劳动者(或家属)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放弃权益,而丧失国家规定劳动者应当享有的基本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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