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 执业资质:1620919**********

  • 执业机构:酒泉乌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男子早高峰乘地铁被挤撞致残 地铁公司被判赔偿26万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8年05月21日|分类:交通事故 |236人看过


男子早高峰乘地铁被挤撞致残 地铁公司被判赔偿26万

乘客赵强(化名)早高峰乘坐地铁5号线时,后面的乘客快速向前拥挤上车,瞬间将他挤到车内,撞到对面车门上,导致他疼痛并昏迷,最终致四级伤残。因认为地铁运营者没有尽到保障义务,赵强将北京市地铁运营公司一公司和北京市地铁运营公司诉至法院,索赔190万余元。近日,北京昌平法院一审判决地铁公司赔偿赵强医疗费等共26万余元。赵强称,2014年1月15日7时许,他乘地铁5号线从天通苑北站上车,刷卡进站后排在车门上车口的第三位,在车门打开的一瞬间,因为后面的乘客快速向前拥挤上车,瞬间将他挤到了车里面,撞到对面车门上,致使他疼痛并昏迷。赵强在医院住了700多天才出院,后赵强被鉴定为四肢瘫,构成四级伤残,长期需要他人进行护理。赵强起诉地铁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190万余元。对于赵强的起诉,地铁运营公司、地铁一分公司辩称,赵强在乘坐地铁时,车辆停稳后屏蔽门打开,列车在停止状态下赵强和其他乘客争抢座位,他受伤是被排在身后的人拥挤及自我保护不力所致。地铁运营公司、地铁一分公司认为他们已经尽到了保障义务。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赵强在地铁天通苑北站乘车过程中因他人推挤受伤致残,事故发生在地铁站内上车处,属于早高峰时段,人流量峰值较高,因此赵强的受伤虽然不是地铁方面直接导致,地铁方面并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的安全保障措施。因此,地铁方面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对具体的责任承担比例,综合全案证据以及北京地铁作为公益性社会服务行业所面临的现实客运环境,法院酌定为20%。昌平法院一审判决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运营一分公司赔偿赵强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6万余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董补民律师提醒:如遇纠纷,可以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电话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