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 执业资质:1620919**********

  • 执业机构:酒泉乌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取保候审有关规定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8年05月16日|分类:取保候审 |294人看过


取保候审有关规定

  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规定的,公安机关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情节,决定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其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规定的,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公安机关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